2007年8月1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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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参以次充好 药店双倍赔偿
钱骏 朱国强

  李先生在嘉善县一家正规药店购买了4支标称参级壹等的野山参,结果事后发现只有一支符合参级标准,其中最差的仅符合六级标准,经交涉未果,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。8月7日,嘉善法院判令该药店退还给李先生货款26769元,并赔偿同等数额的钱。
  2006年11月23日,李先生在嘉善县魏塘镇一家老牌药店花26769元购买4支野山人参,发票上均注明是“参级山参壹等”。买回家后,李先生发现产品外包装上写明产自长白山原始森林,注明有效期三年,但未标注具体产地,连生产批号、生产日期都没有。而且,其中1支的包装中所附药检日期是2002年12月,早已失效,其它3支也无证据表明尚在3年有效期内。李先生认为这是假冒的野山人参,遂到药店要求退货,被拒绝后,李先生诉至法院。
  嘉善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消费者享有知情权,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。但药店对李先生的质疑未提供证据予以明确答复是否是野山人参。同时,产品的标识无法证实该野山参是否尚在有效期内。另外,根据我国关于野山参分等质量的国家标准,该4支参仅有1支符合参级标准,其余只达到四、五、六级。因此,药店销售的该4支参标识失实,以次充好。药店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4支人参确系发票所标明的野山参,也不能证明标注失实是工作失误或差错所为,已构成欺诈。法院遂依法判令药店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给予双倍赔偿。